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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期刑事法论坛——“电商平台非法集资之刑法解读” 顺利举办

发布日期:2016-05-11  来源:刑事司新葡的京集团8814vip门户管理员   点击量:

2016年5月10日晚7时,由新葡的京集团8814vip刑事司新葡的京集团8814vip分团委主办、刑事司新葡的京集团8814vip学生会承办、尚权律师事务所协办的刑事法论坛第二十六期在昌平校区学生活动中心学术报告厅成功举办。本论坛以“电商平台非法集资之刑法解读”为主题,活动邀请到了新葡的京集团8814vip刑事司新葡的京集团8814vip刑法研究所所长、北京市海淀区优秀律师赵天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一处副处长、全国优秀公诉人赵鹏检察官担任嘉宾,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孙广智担任嘉宾主持。

此 次讲坛在尚权律师事务所代表张雨律师的发言中正式开始。他在发言中表示,尚权律师事务所是一所专办刑事案件的事务所,与刑事法论坛这样以刑事为主题的论坛 的结合是非常不错的。此外,他强调了法科学生在学习时要将法理、法律条文和实务相结合的重要性。 张律师说:“这次论坛让同学们不仅能学习到书面上的知 识,还能更多地去接触实务。”嘉宾主持孙广智律师首先发言,他介绍了本次论坛关注的问题,即电商平台非法集资行为所涉及的识别、救济以及防控这三个方面,并对电商平台非法集资的问题及国家对此的监管措施进行了简要介绍。

接 下来,活动进入第一部分——讨论对电商平台非法集资行为的识别即罪与非罪的认定。嘉宾就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区别以及电商平台涉及非法集资时如何进行罪与 非罪的认定这两个问题表达了自己的观点。赵天红老师说:“互联网众酬现在有四个主要表现形式:回报类、捐赠类、股票众酬模式和p2p网贷平台。前两种如果形式合法、操作规范就没有太大问题。而股权众酬模式在一定情况下可能会成为虚假发行股票并归结入为非法集资行为,p2p网贷平台如 今也已经出现了许多问题。” 她认为,罪与非罪最基本的界限就是是否违反金融管理秩序。赵鹏检察官则认为:“在实践中,对于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判断只有 一个原则,民间借贷有借有还,而非法集资诈骗是有借而不想还。电商平台只是集资诈骗的一种手段,所以在司法上它并不会造成对集资诈骗识别上的困难。”第一 部分讨论嘉宾发言结束,孙广智律师总结了资金募集对象、资金募集方式、资金募集数额这三个关于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判定标准。之后,三位嘉宾又对涉及非法集资的网贷平台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集资目的的判断标准进行了交叉讨论。

在 关于“电商平台非法集资的权利救济”的讨论过程中,三位嘉宾的讨论围绕“受害者是否可以以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进行权利救济或者在刑事诉讼审判终结后以另 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进行权利救济”这一问题展开。赵天红老师说:“在相关司法解释和刑事诉讼法规定中,对于诈骗类犯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在刑 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方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基本上不可行。” 赵鹏检察官认为,虽然现代法律没有明确禁止,但是由于刑法中被害人的财产责令退回的规定的 存在,在实际上刑事诉讼携带民事诉讼或者刑事判决结束之后提起民事诉讼并不需要。孙广智律师说:“如果在刑事诉讼的程序里对此类案件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基本上会不予受理。” 并且向同学们说明了法院这一做法的原因。随后,三位老师又针对犯罪者与被害人及第三方所签署的借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的效力判断问题以及如何挽回被害人损失进行了讨论。

第 三部分讨论,围绕“电商平台非法集资的防控”这一主题,对于国家层面应有的作为以及个人如何防范非法集资犯罪,赵天红老师仔细且有逻辑地分析了资金是否应 该受到第三方监管这一问题。赵鹏检察官说:“现在的互联网平台,缺乏的不仅是监管,还有规范,没有规范也就谈不上监管。” 孙广智律师在总结环节中强调了前置行政执法的重要性。至此,关于电商平台非法集资这一话题的讨论结束。论坛进入提问环节三位老师针对同学们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加深了同学们对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理解。

最后,第二十六期刑事法论坛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落下了帷幕。活动结束后,记者采访了来现场听讲座的纪梦柳,她表示,这一期的刑事法论坛选题新颖,又非常具有时效性,切合当下社会热点,嘉宾老师们的见解和解答也都非常深刻,使自己受益匪浅。

如今,刑事法论坛已经走过二十六期,回首望去,一代代的组织者在此挥洒汗水,一期期的嘉宾在此对法学热点问题发声,衷心希望刑事法论坛能够薪火相传,越办越好,为同学们提供一个紧密连接当下热点问题、了解学习更多法学知识的平台。

文/王培琳

图/季昊霖

【编辑】/刑司记者团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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