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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葡的京集团8814vip企业合规大讲堂第六讲成功举办

发布日期:2023-10-16  来源:   点击量:

2023年10月12日,由新葡的京集团8814vip刑事司新葡的京集团8814vip主办的新葡的京集团8814vip企业合规大讲堂第六讲在学院路校区教学图书综合楼0101举办。本次讲堂由清华大学新葡的京集团8814vip黎宏教授主讲,新葡的京集团8814vip刑事司新葡的京集团8814vip副院长王志远教授主持,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季美君研究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立杰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程晓璐律师、犯罪学研究所副所长印波教授、谢澍副教授、何龙老师、杨绪峰老师等专家学者出席讲堂。本次讲堂得到了线上线下校内师生与校外实务人员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参与,200余人参加。

(师生热情参与)

主持人王志远副院长对到场领导师生表达了欢迎,并隆重介绍了黎宏教授在单位犯罪与企业合规领域所做的基础性研究与引领性贡献。

(王志远副院长主持讲堂)

主讲人黎宏教授的讲授主题为“我国刑法中单位犯罪和单位处罚规定的特点”。黎宏教授指出,在条款所处位置及相关内容方面,我国刑法中单位犯罪和单位处罚规定存在三个特点。第一,在自然人刑法中规定单位犯罪。世界范围内,有关处罚企业的刑事立法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制定专门“企业犯罪法”;另一种是多数国家所采取的,在自然人刑法中规定单位犯罪。我国现行刑法除了在刑法总则中规定“单位犯罪”的概念和处罚之外,还在刑法分则的相关条文中规定了处罚单位犯罪的内容。第二,将单位犯罪规定为了单位自身的犯罪。多数国家是通过确定法人中特定自然人行为的方式来规定法人犯罪,英国采“同一视原理”,认为应以高层管理人员的行为和意图来认定法人犯罪。美国采“替代责任原则”,即便是最底层从业人员在法人活动中实施侵害行为,也可认定为法人犯罪。澳大利亚刑法典规定,除通过企业高管以及一般雇员在内的自然人行为和意思来认定企业犯罪外,还可通过考察体现企业自身意思的“企业文化”来认定企业刑事责任。我国司法实践也采取了通过确定特定自然人的意志和行为来认定单位犯罪的做法,刑法第30条为“组织体刑事责任论”留下了解释空间。第三,对单位犯罪采用“双罚制”。“双罚制”是世界范围内通行的企业犯罪处罚方式。意大利《关于企业合规的第231号法令》将企业处罚和其中的从业人员的处罚脱钩的做法,是有关企业犯罪立法的一个重大创新。


(黎宏教授精彩授课)

王志远副院长作简短总结。他指出单位犯罪理论应走向组织体刑事责任论,并交由参会的专家学者点评和与谈。

季美君研究员指出,黎宏教授对既往“双罚制”的研究提出了颠覆性的观点,并就“组织体刑事责任论”中组织体与单位的具体概念作出进一步界定

(季美君研究员精彩与谈)

刘立杰律师从微观、中观与宏观三个层面对企业合规改革进行了实务梳理。刘律师提出,刑法和刑事政策作为上层建筑,应与人工智能涌现、民营经济发展等经济基础相适应,认为未来刑法单位犯罪的责任论等方面必将迎来更多的创新和突破。

(刘立杰律师精彩与谈)

程晓璐律师结合办案实践,从单位犯罪的实务认定、涉案人员从宽处罚的正当依据以及单位与自然人分案处理等三个方面作出点评。首先,区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作为实务中常见的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其认定基点应回归自然人所作所为能否体现单位意志,并在系统性企业犯罪与非系统性企业犯罪中作出区分。其次,司法实践已经呈现出,不是非要企业犯罪才对企业进行合规整改,而是严格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基础上,因案施治。最后,可探索单位与自然人分案处理,在对只起诉涉案责任人的案件中,法院应参与对企业合规整改情况的司法审查,以此作为对责任人的判罚依据。

(程晓璐律师精彩与谈)

何龙老师提到本次合规大讲堂也是刑司院开设的一门研究生课程,因此何龙老师结合黎宏教授的讲座主题、研究历程以及学术风格,与参与讲座的研究生,围绕学术研究分享了自己的三点心得。一是学术研究要有前瞻性。黎宏教授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开始研究单位犯罪这样一个在当时看来比较小众的题目,但其研究内容以及提出的组织体刑事责任论直到目前依然是学界公认的有力说;二是学术研究要有基础理论性。黎宏教授主要从事刑法解释学研究,从刑法明文规定单位犯罪起,就对单位犯罪立法展开深刻、系统的基础理论研究,这一研究特色奠定了黎宏教授的学术风格。多年来,黎宏教授在不作为犯领域和因果关系等领域亦有深入研究。三是学术研究要有恒心。黎宏教授研究单位犯罪已有20多年,能如此深耕同一个领域,是刑事法学者的典范,非常值得在座的同学们学习。

(何龙老师精彩与谈)

杨绪峰老师借助时间这条主线,梳理了黎宏教授在单位犯罪领域的研究脉络。黎宏教授很早就开始研究单位犯罪,在1999年完成的博士论文中,通过对我国现行刑法中的单位犯罪及其处罚的现状进行考察和分析,启发性地提出组织体刑事责任论。此后,黎宏教授关于单位犯罪的研究从未中断,其很早就认为,在认定单位犯罪的主观要件时,需要考虑单位的组织结构、决策程序、规章制度、防范措施等单位自身的情况。这一见解在今天看来其实已经为企业合规埋下了理论伏笔。近年来,黎宏教授持续关注组织体刑事责任理论以及企业合规问题,并发表了一系列有影响力的作品。这些研究见证了黎宏教授近30年在单位犯罪领域的深耕细作,也感染和启发着年轻学人一步一个脚印地做研究。

(杨绪峰老师精彩与谈)

在自由提问环节,学生们就组织体刑事责任论与日本复合模式的统合说异同,单位犯罪类型化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疑问,黎宏教授依次进行了解答。

(师生热情参与)

新葡的京集团8814vip企业合规大讲堂第六讲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下帷幕。

(嘉宾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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