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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门刑事一体化刑事法讲坛”第九讲 ——《纪检监察监督和法律监督的界限与衔接》讲座综述

发布日期:2022-05-10  来源:   点击量:


202256日晚上7,新葡的京集团8814vip刑事司新葡的京集团8814vip主办的“蓟门刑事一体化刑事法讲坛”第九讲《纪检监察监督和法律监督的界限与衔接》在线上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由新葡的京集团8814vip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原新葡的京集团8814vip诉讼法研究中心主任樊崇义教授主讲,新葡的京集团8814vip刑事司新葡的京集团8814vip院长、《政法论坛》主编刘艳红教授致辞,新葡的京集团8814vip刑事司新葡的京集团8814vip教授郭金霞主持,新葡的京集团8814vip刑事司新葡的京集团8814vip卫跃宁教授、新葡的京集团8814vip刑事司新葡的京集团8814vip郭志媛教授、新葡的京集团8814vip诉讼法学研究院王贞会教授作为与谈人参加讲座。

讲座伊始,主持人郭金霞教授对于到场的专家同仁和各位同学表示欢迎。郭金霞教授指出,在《监察法》出台后,如何厘清纪检监察监督和法律监督的界限与衔接程序,是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亟需讨论的问题。郭金霞教授表示,本次讲座非常荣幸能够邀请樊崇义教授、刘艳红教授、卫跃宁教授、郭志媛教授和王贞会教授共同研讨、交流这一主题。

主持人 郭金霞教授

刘艳红教授在致辞时指出,樊崇义教授在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和监察法等研究领域的造诣,学界同仁有目共睹。刘艳红教授表示,本次由新葡的京集团8814vip刑事司新葡的京集团8814vip主办并为庆祝法大70周年校庆而举办的讲座,由樊崇义教授亲自“披挂上阵”,可谓一场学术盛宴。刘艳红教授介绍,本次讲座嘉宾涵盖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和刑法学领域的学者,这种组合充分体现了“蓟门刑事一体化”的风格——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贯通学科联系。刘艳红教授强调,正如郭金霞教授所说,纪检监察监督和法律监督之间的关系在当今整个学界备受瞩目,自20183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出台以后,在至今四年有余的时间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步入深水区,法律方面和国家政治体制方面发生深刻变革。正因如此,有关纪检监察方面的问题多,尤其是与《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之间的关系如何,二者如何衔接,在“大”监督体系之下如何做好“小”监督,前置法与后置法、党内法规与党外法规之间如何衔接,这些都是整个监察领域一直关心但是没有讨论清楚的问题。刘艳红教授表示,樊崇义教授的讲座分享非常令人期待,相信本期为法大70周年校庆而推出的学术活动一定能够取得非常好的效果。

致辞人 刘艳红教授

樊崇义教授指出,本次《纪检监察监督和法律监督的界限与衔接》讲座涉及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介绍国家权力监督的基本理念和原理,二是介绍我国权力监督的体系,三是讨论纪律检查监督、监察监督和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内涵和相互关系,四是讨论在贯彻、实施以上监督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和解决的问题。

首先,樊崇义教授介绍了国家权力监督的基本理念和原理,共涉及七种理念和原理。一是权力结构模式原理,二是国家权力制衡原理,三是公平正义原理,四是公共利益原理,五是法制统一原理,六是人权保障原理,七是法律正当程序原理。樊崇义教授强调,在研究纪检监察监督和法律监督的关系、内涵过程中,必须结合上述七种理念和原理,才能深入认识、理解和解决在该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

其次,樊崇义教授介绍了我国权力监督的体系。目前我国权力监督的体系,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二是监察监督,三是诉讼监督,四是司法机关内部的上下级监督,五是社会和舆论监督。我国权力监督的种类较多,但从学术、实践和立法方面来看,如何建构一个完备科学的监督体系,这一问题并未在学理和实践中加以解决,尚需继续改革和完善。尤其是各种监督之间的衔接,以及监督的法定效力问题,还没有达到一个法定、权威的目标。以本次讲座主要讨论的一个当前改革重点来说,纪检监察监督与法律监督之间的关系和衔接,虽然相关法律文本出台多年,但是这一问题仍需深入讨论。樊崇义教授认为,对于如何建构我国权力监督的体系,如何梳理不同监督之间的关系,如何从理论上、法律上和实践中给予清楚回应,这是学术、立法方面面临的重大问题。樊崇义教授强调,要将纪律检查监督、监察监督和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置于我国权力监督体系当中加以鉴别、认识。

再次,樊崇义教授介绍、梳理了纪律检查监督、监察监督和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内涵和相互关系。第一,如何理解党的纪律检查监督和监察机关的监察监督之间的内涵和相互关系。纪律检查监督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全体党员和党组织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和遵守党的八项规定等党内法规之遵守情况的监督、矫正,是新时代执政党建设法治化、制度化的根本要求,是执政党从严治党、对内治理的基本方式,是确保我们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的制度保障。监察监督是监察机关对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等机关中的公职人员或者其他任何形式形成的权力行使主体,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公正履行履职情况进行的监督处置。它将职务违法处置和职务违法犯罪调查作为主要方式,实现对所有公职人员监督、监察全覆盖。监察监督不仅体现监察委员会独立的专责机关的属性,而且体现国家权力体系中监督权的独立性。这不仅是国家政治权力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国家监督制度体系完善的关键步骤。纪律检查监督和监察监督的重要依据在于,在党的内部或者国家机关内部,可以分为从错误到违纪,再到严重违纪,乃至违法犯罪四个阶段。其中,这涉及四种形态:其一,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其二,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其三,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其四,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纪律检查监督和监察监督的区别之处,表现为三个方面的不同:其一,二者主体职能和机构性质是不同的;其二,二者管辖的对象、所调整的行为不同;其三,二者处罚方式不同。第二,如何理解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基本内容。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可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法律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国家法律统一实施。从理论上看,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所针对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带有督促其遵守法律、纠正其违法的含义。但是经过长期制度探索,由于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一般监督权,可对所有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一般性监督;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是在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和监督下行使的一种专门法律监督,指的是检察机关主要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刑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以及对国家专门机关是否遵守诉讼程序所进行的监督。前一种监督可称为刑事法律监督,后一种监督可称为诉讼监督,按照主流法律理论,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等于这种专门法律监督,包含刑事法律监督和诉讼监督两个基本要素。第三,纪律检查监督、监察监督可以并称为纪检监察监督,其与法律监督的相互关系和不同界限,包括以下方面。其一,对于案件的立案管辖不同。其二,调查权与侦查权的属性和区分。调查权属于行政属性,侦查权具有诉讼性质,在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委员会的立案调查工作具有党纪调查、政纪调查和刑事调查的性质,从而涉及不同处理程序。其三,纪检监督与法律监督的关系。一方面,从事法律监督的人民检察院的公职人员要接受纪检监察监督。另一方面,监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与检察机关存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具体体现在监察机关调查程序与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程序的衔接方面,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强制措施的衔接,二是证据材料的衔接,三是关于补充调查的衔接。

最后,樊崇义教授指出,在理解和认识处理两个监督的关系时,应当注意和解决以下若干问题。一是要正确理解、认识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合署办公的重大意义。二是要必须坚持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解决“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实践难题。三是应当统一证据规则和审查判断标准。四是应当坚持程序的价值和作用,解决口供主义、刑讯逼供和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这是我国在进入新的历史时期,进入新时代时对于刑事诉讼的必然要求。五是应当不断强化、完善被调查人的权利保障。

主讲人 樊崇义教授

卫跃宁教授就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管辖衔接问题作出一些补充。在《监察法》出台后,检察机关仍然保留着一定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在20219月起施行的《监察法实施条例》中,监察机关管辖的罪名达到101个罪名。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可以管辖14个罪名的职务犯罪案件,监察机关对此同样有管辖权。对于这类管辖权交叉的问题,卫跃宁教授认为,根据立法精神,检察机关具有优先管辖权。但是,如果这14个罪名中的犯罪嫌疑人又涉嫌其他职务犯罪,将出现管辖竞合问题。这时适用一个新的管辖原则——以监察机关调查为主原则。需要注意的是,监察机关“调查为主”不能直接等同于“一并调查”,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所涉情形进行甄别、判断和适用。

与谈人 卫跃宁教授

郭志媛教授认为在纪检监察监督和法律监督的界限与衔接中,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纪检监察监督和法律监督的关系,二是纪检监察监督和法律监督的衔接。一方面,在纪检监察监督和法律监督的关系中,法律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视角,法律监督的狭义概念是指诉讼监督,法律监督的广义概念既包括诉讼监督,也包括刑事法律监督。在《监察法》出台后,检察机关刑事法律监督的部分职能移至监察机关。纪检监察监督和法律监督的连接点在于,原来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划归至监察机关的职务犯罪调查范畴。另一方面,在纪检监察监督和法律监督的衔接中,在《监察法》出台后,学界研究的重点集中在《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的衔接上,目光仅聚焦于职务犯罪的监察调查程序和刑事诉讼中的起诉、审判程序当中,关注视角受限。在从形式衔接到实质衔接的过程中,郭志媛教授认为存在以下三个研究方向:第一,在研究纪检监察监督和法律监督的衔接时,应当在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的整体框架下进行考虑;第二,应当加强监督效力研究,特别是在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相互制约关系的研究中,应当探索如何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效力,形成良性的互相制约关系;第三,从衔接目标上来看,至少是在职务犯罪调查方面,应与刑事侦查相互衔接,在程序公正、证据运用和权利保障等方面统一标准。


与谈人 郭志媛教授

王贞会教授对纪检监察监督和法律监督之间的衔接发表与谈内容。第一,目前有关纪检监察监督和法律监督的改革处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在纪检监察监督方面,从2018年开始,不断修改或者完善的《宪法》《监察法》《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监察法实施条例》,以及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联合出台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都在不断地完善法律制度体系。在法律监督方面,也在发生着根本性的变革,比如2021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发布,再如近些年来检察机关推动的公益诉讼制度改革,大力加强的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都在表明法律监督的内容在持续完善中。第二,在监察调查和刑事诉讼的程序中,如何更好实现两法衔接,比如监察调查是否应当参照刑事诉讼的标准,抑或将监察调查纳入刑事诉讼的程序规范内,需要进一步地深入研究、探讨,从理论层面构建二者的程序关联。第三,纪检监察监督和法律监督中的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问题值得重视,可以借助比较法学研究、引入其他学科(如政治学)知识加强理论研究。

`与谈人 王贞会教授

在最后的提问环节,参会成员踊跃提出相关问题,樊崇义教授就如何理解国家权力监督中的权利模式原理问题,以及如何保证监察调查过程中被调查人的自愿性供述问题作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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